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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制度之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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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2017-07-20

準確界定商標撤銷制度的目的意義重大,一方面可以在立法上對商標撤銷的事由進行調整,把那些與商標撤銷制度目的不相符的情形移除出撤銷事由,同時新增一些符合商標撤銷目的的其他事由,使得我國的商標撤銷制度既能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社會現(xiàn)實,更與商標法的法理保持和諧自洽。另一方面在行政機關的裁決以及司法審判中,對注冊商標是否應當撤銷也應考慮撤銷制度的目的,合理地進行度和量的把握。

通說認為,在商標的諸多功能中,識別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只有在確定商品來源的前提下,商標權人才有提升商品質量的利益驅動。也就是說,商標的識別功能是商標其他一切功能發(fā)揮作用的前提。如果商標沒有可識別性,那么商標的品質保證功能、廣告功能等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使用是商標獲得來源識別功能的唯一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使用是商標的靈魂,也是商標獲得保護的基本條件。商標法對商標來源識別功能的維護可以說是煞費苦心,它一方面促使商標權人真實地使用商標,對于未真實使用的商標,商標權人不能要求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撤銷該商標。法律通過對不真實使用商標的負面評價,督促商標權人真實使用商標,以維持商標的來源識別功能。另一方面,其他競爭者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會使商標喪失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唯一性聯(lián)系,使商標的來源識別功能受損。因此,商標法規(guī)定對于其他競爭者模糊商品來源出處的行為,直接規(guī)定屬于侵權行為,要承擔停止使用甚至賠償損失的不利后果。

盡管商標法為維護商標的識別性作出了很多努力,然而所有商標都發(fā)揮出識別功能的理想狀態(tài)并不存在。商標注冊成功之后,如果權利人長時間不使用商標,各國商標法一般把撤銷商標的時間規(guī)定為三年或五年。且不說商標權人三年或五年連續(xù)不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意味著權利的放棄;也不說商標權人連續(xù)不使用的行為是否可以認為是權利行使的懈怠,認為權利不再受保護。畢竟,商標權作為一項私權,公權力不可能對商標權人是否使用進行過多地干涉。單從商標的本質來看,商標的識別性在于使用,這么長的時間內不使用商標,商標的識別性何來,商標的價值何在?因此,從商標識別性的角度來理解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撤銷問題,可能更為恰當。與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推定商標喪失來源識別作用相比,商標退化為通用名稱之后完全喪失識別作用更無爭議。成為通用名稱之后的商標變成了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統(tǒng)稱,不再與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有任何特定關聯(lián),完全喪失了識別力與區(qū)分力。綜上所述,商標撤銷的幾個事由中,都把發(fā)揮商標的識別功能作為主要旨趣。

本文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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