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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與“加多寶”商標案硝煙再起!判賠14.4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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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2018-07-31

  7月27日,廣州白云山醫(yī)藥集團公告稱,控股股東廣藥集團于近日收到廣東高院關于“王老吉”商標法律糾紛案件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加多寶賠償14.4億元。隨后,加多寶公司也在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聲明,稱加多寶不服該一審判決,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一審判決不會生效。沉寂多時的加多寶王老吉之爭,硝煙再起,還遠沒到要結束的時候。

  7月27日,廣州白云山醫(yī)藥集團公告稱,稱,控股股東廣藥集團于近日收到廣東高院關于“王老吉”商標法律糾紛案件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賠償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14.4億元;案件受理費由原告和被告各負擔一半。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沙面北街45號第5層

  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

  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zhèn)長青北路

  被告: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

  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袍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袍中南路1號

  被告: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康定街21號

  被告: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

  住所地:福建省石獅市祥芝鎮(zhèn)石獅大道

  被告: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M10-23-4

  被告: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楓樹南路66號

  訴訟請求

 ?。?)廣東加多寶賠償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冊商標造成廣藥集團經濟損失人民幣10億元,浙江加多寶、加多寶中國、福建加多寶、杭州加多寶、武漢加多寶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2)本案訴訟費由六加多寶公司負擔。

  2015年1月22日,廣藥集團向廣東高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將起訴狀記載的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廣東加多寶賠償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冊商標造成廣藥集團經濟損失人民幣293,015.55萬元,浙江加多寶、加多寶中國、福建加多寶、杭州加多寶、武漢加多寶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判決結果

  根據(jù)判決書,本案的判決結果如下:

  一、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1,440,557,200元。

  二、駁回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692,577.5元,由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346,288.75元,由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負擔7,346,28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span>

  隨后,加多寶公司也在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聲明,稱加多寶不服該一審判決,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一審判決不會生效。

  據(jù)了解,此案源于2014年5月,廣藥集團向廣東高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加多寶賠償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廣藥集團“王老吉”注冊商標造成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0億元。后來,在2015年1月,廣藥集團又將涉及經濟損失增至29億多元。根據(jù),此次一審判決,廣東加多寶、浙江加多寶、加多寶中國、福建加多寶、杭州加多寶、武漢加多寶共需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14.4億多元。

  加多寶認為,廣藥和加多寶雙方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間,是合作關系,并依據(jù)協(xié)議履行義務享受權利,加多寶根本不存在所謂侵權問題。

  關于雙方的合作關系,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16日對紅罐裝潢案的判決(案號:【2015】民三終字第3號)中作了充分表述和認定,共享紅罐裝潢的判決結果就是基于雙方多年合作背景、歷史成因及消費者認知。加多寶使用商標有協(xié)議依據(jù)并支付了使用費,在使用過程中廣藥也給予積極配合和認可。

  2010年,廣藥曾出具多份函件配合加多寶在同年11月在廣州舉辦的亞運會中開展品牌宣傳和推廣,這一期間,雙方的合作是順暢愉快的,加多寶為品牌推廣付出了艱辛努力,做了巨大投入,大大提升了品牌價值,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終字第3號判決也認定,合作期間加多寶“為王老吉品牌商譽的積累,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廣藥集團與加多寶集團關于“王老吉”商標的訴訟可謂漫長而艱難,“王老吉”商標案也是中國商標訴訟歷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個大案,非常值得研究和參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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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 “王老吉”與“加多寶”商標案硝煙再起!判賠14.4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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