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知產案例 > “瀘州老窖”起訴銷售方真商標賣假酒 索賠5萬損失費
因認為銷售商擅自銷售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原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老窖公司)以商標權侵權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北京金紫金商貿中心停止銷售侵害原告商標權的產品,賠償原告5萬元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瀘州老窖公司訴稱,瀘州老窖系列是在明清36家古老釀酒作坊群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擁有400多年釀酒歷史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其擁有我國建造最早(始建于公元1573年)、連續(xù)使用時間最長、保護最完整的窖池群,1996年經國務院批準成為行業(yè)首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6年被國家文物局列入“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錄”?!盀o州老窖酒傳統(tǒng)釀制技藝”作為我國濃香型白酒的唯一代表,于2006年入選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瀘州老窖特曲于1915年獲巴拿馬太平洋萬國博覽會金獎,1952年獲評首屆中國四大名酒,并成為唯一蟬聯(lián)五屆“中國名酒”稱號的濃香型白酒。目前,原告擁有“瀘州”、“國窖”、“瀘州老酒坊”、“瀘州老窖”、“永盛燒坊”5枚中國馳名商標,成為白酒行業(yè)擁有馳名商標數(shù)量最多的企業(yè)之一。
瀘州老窖公司稱,“國窖”商標系原告申請注冊并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1719161號,經續(xù)展,注冊有效期為2012年2月21日到2022年2月20日,核準在第33類商品上使用。在原告多年的悉心經營下,該品牌已經獲得極高的市場知名度、美譽度以及巨大的商業(yè)價值。
2017年5月8日,瀘州老窖公司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被告在其經營的店鋪銷售涉嫌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國窖”白酒經原告鑒定為假酒后封存。被告擅自銷售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嚴重侵犯了原告權利,不但給原告相關產品的銷售造成負面影響,擾亂了原告正品的銷售網絡,而且質量低劣的仿冒產品還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降低了消費者對原告商標的社會評價。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本文來源:法制晚報·看法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