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版權資訊 > 蘇越在蘇起訴KTV侵權 交納過版權使用費的不需賠償
音樂人蘇越曾創(chuàng)作出《血染的風采》《黃土高坡》等膾炙人口的作品,流傳甚廣。今年以來,作為詞曲作者的蘇越以著作權受到侵害為由將一批KTV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日前,吳江法院審結這批案件,部分KTV經營者未交納過版權使用費,通過調解支付了賠償款,而部分KTV經營者已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交納版權使用費,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蘇越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蘇越是涉案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未授權任何人制作音樂電視作品。被告在其經營場所通過專用設備,以卡拉OK的方式向消費者公開播送蘇越享有著作權的歌曲,具有營利性質且未經許可、未付使用費,其行為已經侵害原告作品的表演權,應承擔包括經濟賠償在內的侵權責任。
吳江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對被告播放的MTV性質進行區(qū)分,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MTV,著作權歸制片者享有,因被告未單獨使用其中的音樂作品,原告作為詞曲作者,無權就上述MTV主張表演權。其他應認定為錄像制品的MTV,原告有權就MTV中的音樂作品主張表演權。其次,原告是音著協會員,已授權音著協對其現有和今后將有的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等權利以信托方式進行管理。音著協獲得授權后,許可被告使用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音樂作品的表演權。最后,被告與音著協、音集協簽訂《著作權許可合同》,經授權可以使用音著協、音集協管理的音像作品,具有付費使用的明確意思表示,被告已盡到尊重他人著作權的合理的注意義務,要求被告就曲庫中的每一首歌曲的權利狀態(tài)包括制片人是否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逐一進行核對,明顯不當課以了使用者過于苛刻的注意義務,對其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倡導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推進音樂作品的付費使用。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蘇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