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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超人版權大戰(zhàn)持續(xù)了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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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2018-05-30

  • 2018新年剛至,某國內高雅藝術頂級劇團為該劇團國民經(jīng)典作品炮轟原作者家人,指責家人以訴訟方式阻撓經(jīng)典演出,聲稱該作品的改編、演出權利早已由劇團購買,還拿出老領導與原作者的手書,爭議當初的“合約”是否有效。這不由令人想到大洋彼岸的一出公案,某些“劇情展開”似曾相識,兩方手撕的歷史也已不止“前后三十年”,爭議作品更早已走出美國征服世界,化身美國精神的符號之一,這就是“00后”也非常熟悉的超人(Superman)。不過大多中國讀者可能不知道,超人還是美國各級法院的VIP,圍繞著超人形象的版權官司從1947年一直打到2016,從東海岸的紐約一路打到西海岸的加州,被告公司從小清新長成巨無霸,超人的“雙親”相繼撒手人寰,“超人”親歷了美國版權法六十年間的重大變化,堪稱美國版權界搞事情的扛把子。

    一切恩怨都要回溯到1933年。杰瑞·西格爾(Jerry Siegel)、喬·舒斯特(Joe Shuster)當時還在俄亥俄州念高中,某日二人腦洞一開,分工合作,西格爾擔當故事腳本,舒斯特負責畫畫,涂出了一個看起來有點點哥特、有點點邪惡的漫畫《超人的統(tǒng)治》。

    杰瑞·西格爾和喬·舒斯特杰瑞·西格爾和喬·舒斯特

    1935年,兩個年輕人一同投身職業(yè)漫畫領域,為紐約的一家漫畫出版社——國家聯(lián)合出版(National Allied Publications, 后簡稱NAP)工作。

    1937年的雇傭合同1937年的雇傭合同

    NAP由馬爾科姆·惠勒-尼克爾森(Malcolm Wheeler-Nicholson)在1935年創(chuàng)立,后來馬爾科姆又和兩個合伙人一起另起爐灶,創(chuàng)辦了后來鼎鼎有名的偵探漫畫社(Detective Comics,后簡稱DC漫畫或DC)。當時,NAP對“超人”頗有興趣,但杰瑞·西格爾和喬·舒斯特還是想把它賣給報紙漫畫連載欄目,可惜最終沒有一家報社遞來橄欖枝。1938年3月,西格爾只能把超人賣給自己的東家,一共賣了130美金。按照公司政策,公司買下了所刊登作品角色的所有權利。此時,西格爾和舒斯特也已經(jīng)不關心價碼,不再指望超人會紅了,能看到正式出版就已經(jīng)相當不錯。

    包含超人版權130美金的支票包含超人版權130美金的支票

    就這樣,超人在NAP旗下著名的《動作漫畫》(Action Comics)第一卷(1938年6月)封面故事上初次登場(《動作漫畫》第一期實際用的是DC的社號)。大家都沒有想到,《動作漫畫》就此一炮打紅,讀者紛紛反饋那是因為超人。


  • 1939年,DC又趁熱打鐵地開張了《超人》雜志,專門刊登超人故事,連《動作漫畫》 逐漸也成了超人故事連載的專號,各種同人系列、迷你系列紛紛登場。

  • 超人大獲成功之初,西格爾就跑到紐約與DC漫畫的合伙人哈里·多寧菲爾德(Harry Donenfeld)見面,想重新談一下這筆買賣。多寧菲爾德告訴西格爾,DC擁有超人的完整版權,他甚至可以用其他作者和畫師替換掉西格爾和舒斯特,不過他還是給了兩位創(chuàng)作者一個報酬相對更豐厚的延展合同。1938年9月22日,西格爾與舒斯特又同DC簽了一個十年期合約,約定DC對他倆未來五年內創(chuàng)作的任何漫畫故事,享有六周內的優(yōu)先取舍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

  • 兩個月后,西格爾就向DC提交了他新創(chuàng)作的關于超人童年冒險的故事計劃,這個角色自稱“超人小子”(Superboy)。DC回絕了。兩年后西格爾又遞交了一個超人小子的完整故事腳本,DC并沒有在六周內給出任何回應。1944年西格爾參軍,隨軍駐夏威夷,DC卻在此時推出了《超人小子》故事,登載在More Fun Comics第101期上,部分故事正是基于西格爾1940年提交的腳本,并由舒斯特配圖。此事DC并沒有事先告知西格爾,于是,“超人版權大戰(zhàn)”第一回合正式爆發(fā)。

  • 1947年, 西格爾和舒斯特將國家動漫出版(National Comics Publications,簡稱NCP)告到了紐約州法院。(在此一年前,馬爾科姆手中的NAP公司和DC漫畫合并, 組成了NCP。)這場訴訟圍繞超人和超級小子的權利歸屬,以及創(chuàng)始者應占的合理利潤份額展開,西格爾和舒斯特主張1938年的版權轉讓合同無效,理由是缺乏足夠的對價;而公司一方則主張《超級小子》是職務作品,也是《超人》的衍生作品。紐約高院負責審理查明此案的揚(Young)法官認為:(1)130美金不是超人版權的對價,而只是兩人為《動作漫畫》第一期創(chuàng)作的13頁底稿的酬勞。雙方于1937年12月簽訂的雇傭合同里明確記載了漫畫每頁10美金的報酬,故1938年3月1日的130美金支票應視為對該雇傭合同的首次執(zhí)行;(2)不予支持職務作品的說法,因為西格爾的兩次提議都沒有在六周內為公司接受,故而不適用他們在1938年9月的合同;(3)《超人小子》是一部獨立作品。

  • NCP公司于是尋求庭外和解,愿意以94000美元向西格爾與舒斯特買下兩個形象的版權。在此基礎上,1948年5月21日,揚法官最終判決,原告將在有關“超人”的創(chuàng)作、出版、銷售、發(fā)行和仿造包括名稱上的仿造方面受到限制與禁止,此外NCP擁有“超人小子”的獨家版權和獨家名稱使用權。

  • NCP支付給原告西格爾和舒斯特1937年至1947年3月的版權費統(tǒng)計

  • NCP支付給原告西格爾和舒斯特1937年至1947年3月的版權費統(tǒng)計

  • 和所有員工與公司的糾紛一樣,案件結束,NCP解雇了西格爾和舒斯特。

  • 其實早自1939年,《超人》也如西格爾初愿登上了報紙連載,早期還是舒斯特親自畫,后來就轉由韋恩·博林(Wayne Boring)畫。舒斯特離開NCP后,博林成功上位《超人》首席漫畫藝術家,他畫的超人個子更高,細節(jié)更豐富。1955年左右,科特·斯旺(Curt Swan)又接任了博林。隨著《超人》作者隊伍的壯大,公司也必然需要建立起統(tǒng)一的創(chuàng)作紀律,幾任主編前赴后繼開疆拓土,各有可圈可點的功業(yè)。超人的超級力量也隨著歷任主編理念的不同忽大忽小,而在1960年代,超人已然成為最暢銷角色,還從紙上躍入廣播。

  • 此時,超人進入了一個重要的時間節(jié)點。依照《1909年美國版權法》,超人的版權要在1966年到期了。彼時的版權保護期為28年,但是依照法律,可以經(jīng)作者在版權局登記后再續(xù)保28年。要特別說明的是,美國版權法絕非生來就是今天的樣子,而是歷經(jīng)許多次重大變化,且盡管美國屬于普通法系,美國版權法絕不是字面意義的“不成文法”,恰恰相反,最初就有明文可依,那便是早在美利堅建國前半個世紀就已經(jīng)在新大陸實施的英國《安妮法令》,可以說美國版權法的歷史比合眾國的歷史更悠久。直至1788年美國憲法的制定,國父們無比重視地把版權寫進了憲法第一條,明確“美國憲法賦權國會,給予作者在有限時間內擁有對作品的獨家權利”。國會遂于1790年5月31日頒布了首部版權法,又在1831年的那次修訂里將《安妮法令》14年加續(xù)保14年的保護期規(guī)定直接改成了28年。近八十年后,西奧多·羅斯??偨y(tǒng)簽署了又一個里程碑意義的新版權法案,在這個1909年版權法的“縫縫補補”里,因循《安妮法令》的模式將作品保護期延長到了“28年+28年”——此處敲黑板,法律將這個申請擴展的權利交給了作者,而在新的28年開始前簽訂的原版權轉讓合同,作者可以宣告終止。正是基于這一重大變化,1965年4月,西格爾和舒斯特提交了續(xù)展版權保護期的申請,第二輪超人版權大戰(zhàn)也就此拉開帷幕。

  • 1969年,西格爾、舒斯特將國家雜志出版社(National Periodical Publications,后簡稱NPP)告到紐約南部地區(qū)法院。被告又換了名字?對!馬爾科姆手里的兩家公司先是合并為國家漫畫出版社,繼而更名為國家雜志出版社。紐約法院認定在1947年之戰(zhàn)最后的合意判決(Consent Judgment)中,西格爾與舒斯特已經(jīng)向公司轉讓了他們所有的權利,其中包括了續(xù)展保護期的權利。法院同時判決超人是職務作品,盡管兩作者在他們受雇之前就已經(jīng)創(chuàng)造出了這個形象,但在《動作漫畫》第一期上刊載的超人故事,是在DC指導下的修改版超人,而不是最初的雛形。這個判決令公司大勝,西、舒慘敗,兩兄弟上訴至聯(lián)邦第二巡回法院,總算撈回了點顏面和利益。上訴法院推翻了超人是職務作品的認定,理由是創(chuàng)作動機才是決定是否職務作品的關鍵;但維持了續(xù)展權已轉讓的判決,也就是說西格爾和舒斯特的確不再享有超人版權。

  • 其實在1969年的第二回合大戰(zhàn)之前,NPP已經(jīng)為肯尼國家公司(Kinney National Company)收購,肯尼后來又收購了華納七藝(Warner Bros。-Seven Arts),最終變更為華納傳播公司(Warner Communication)。1973年,制片人塞爾金德父子向華納買下超人的電影版權,一直到1978年圣誕檔期推出了由理查德·唐納執(zhí)導、克里斯托弗·里夫領銜、馬龍·白蘭度助陣的《超人I》。事實上從導演、編劇到主演,電影整個制作過程幾經(jīng)波折,而另一邊,聽聞華納宣布《超人》電影即將開機,西格爾向報社扔去“炸彈”通稿,發(fā)出了一個工人向資本家的血淚控訴——

  • 我,杰瑞·西格爾,超人的聯(lián)合創(chuàng)始人,向這部電影發(fā)出詛咒!我希望氫彈(超級彈)炸掉它。我希望忠實的超人粉絲集體遠離它。我希望全世界都能聞到圍著超人散發(fā)出的惡臭,不要讓電影發(fā)酵成為一場瘟疫。

  • 讀下去,你們會知道創(chuàng)造了這個無比成功的虛構角色的我們,是如何地遭受剝奪。

  • 這家出版商扼殺了我的日與夜,阻斷了我的幸福,絞殺了我的職業(yè)。這家公司的高管是經(jīng)濟上的兇手,是見錢發(fā)瘋的怪獸。倘若他們,還有華納的那些高管們還有良知,就會幡然悔改他們對舒斯特和我的一切所作所為……

  • 公開譴責引來了同仇敵愾,DC動漫下另一條著名生產(chǎn)線《蝙蝠俠》的創(chuàng)作者尼爾·亞當斯(Neal Adams),和創(chuàng)造了“小丑”羅賓的杰瑞·羅賓遜(Jerry Robinson)站進了他們的陣營。他們共同發(fā)起了一場公眾運動,呼吁給予動漫創(chuàng)作者更好的待遇。西格爾和舒斯特在第二回合的法庭上失去的/未獲得的/不可能再獲得的,終于在這場輿論戰(zhàn)中揚眉吐氣拿了回來。迫于壓力,華納兄弟同意給予西格爾和舒斯特每年固定津貼與完全醫(yī)療福利,并將他們的名字加入未來所有有關超人制作的演職人員名單里,當然要求是不再發(fā)起超人之爭。兩人接受了。

  • 或許是西格爾的怨念太深,詛咒力太強,就在《超人I》最終公映的1978年,美國迎來了版權法迄今最重要的一次變革,《1976年美國版權法》實施,這也是今天依然有效、所有美國作品都適用的一部版權法。新作品的保護期變更為作者生前及逝后五十年(同今日中國著作權法標準),相應地,1909年法案中的初始保護期和續(xù)展期的規(guī)定廢止,代之以版權轉讓35年后的終止權。與1909年版終止權不同的是,1976年版還把這個權利賦予了家屬。也與前代的路徑一樣,1976版始終在頑強地不斷地打補丁,這些后來的補丁讓超人的命運又再一次逆轉。

  • 電影《超人I》劇照

  • 電影《超人I》劇照

  • 1992年7月,舒斯特去世了,他在遺囑中指定姐姐珍(Jean Shuster Peavy)為遺產(chǎn)執(zhí)行人。原本,出版于1938年的超人形象依然適用1909年版權法的保護期規(guī)定,經(jīng)由兩位作者在1965年的續(xù)保申請,超人會在1994年后進入公有領域。偏巧,就在舒斯特去世前一個月,美國通過了一項版權法修正案(Public Law 102-307,106 Stat.264),該修正案將1978年以前取得版權,并在1964年至1977年間進入續(xù)展保護的作品,自動從原有的第二個28年保護擴展到47年。這意味著超人的保護期又向后推延了19年。1977年,NPP又將公司名字改回了DC漫畫。這一年的10月2日,舒斯特的家人同DC簽約,再次將舒斯特所有的那一半基于超人的版權、商標權和財產(chǎn)權授予DC,并保證不再通過訴訟或其他任何方式主張這些權利。DC為此支付舒斯特家人每年25000美金。

  • 1996年1月,西格爾也離開了人間。這時超人出版已逾56年,1976版權法規(guī)定了作者或家屬執(zhí)行終止授權的時間窗口是此后五年,而具體執(zhí)行這項權利需要提前發(fā)出通知,具體到超人形象,這個通知的法定截止時間是1997年4月18日。西格爾生前并沒有提出終止授權,但他的遺孀喬安娜·西格爾、女兒勞拉·西格爾·拉森一直糾結到最后半個月,于4月3日向DC漫畫發(fā)出了終止授權通知。這樣,西格爾家重新?lián)碛辛?0%的超人權利,而另一半經(jīng)舒斯特家人的授權保留在DC手里。

  • 這對華納而言就相當尷尬了。2001年10月16日,華納開出了條件,提出先一次性給家屬300萬美元,每年再支付50萬年金,西格爾家人還能拿到超人各種影視作品版稅的6個點,以及超人動漫出版物的1個點,除此外還享有完全醫(yī)療福利,DC漫畫同意在未來所有超人制作中都插入一行“經(jīng)由J.S。家族特別同意”。這一天也是華納電視劇《超人前傳》的首次播放。西格爾家的律師凱文·馬克斯(Kevin Marks)在10月19日的回信里接受了這些條件。

       然而,戲劇性的情節(jié)再次上演。幾乎同時,一個叫馬可·托波洛夫(Marc Toberoff)的家伙闖入了超人的世界。馬可本是一名訴訟律師,專精版權法和娛樂法,他也是創(chuàng)造出另一支超級英雄隊伍神奇四俠、X戰(zhàn)警、綠巨人、雷神托爾、銀影俠的漫畫家杰克·科比(Jack Kirby)的律師,代理科比對陣漫威。他的客戶名單里還有音樂人雷·查爾斯(Ray Charles)、詹姆斯·布朗(James Brown)的后裔,被《福布斯》、《好萊塢報道》、《洛杉磯商業(yè)周刊》等紛紛評為對娛樂產(chǎn)業(yè)最有影響的知產(chǎn)律師。此公還有一個不那么出名的身份——電影制作人,投資一家叫太平洋映畫(Pacific Pictures)的小公司。就在華納和西格爾家磋商的這一年,舒斯特的外甥馬克·沃倫·皮瑞(Mark Warren Peary)找到了托波洛夫,2001年11月,皮瑞、皮瑞的母親珍和托氏一起成立了一家合資企業(yè)。托波洛夫很快找到了西格爾的家人,在接下去幾年的協(xié)商中,托波洛夫向西格爾家開出了1500萬美金的價碼,試圖買下西格爾家那一半的超人版權。從太平洋映畫的網(wǎng)站看,其如今的主營業(yè)務是做9000美元起步的奢華旅行婚禮定制電影,2014年還在北京開過工作坊,不過托氏在當時的計劃是要買下全部版權,開拍超人電影。

       2002年9月,西格爾家炒了原來的律師凱文·馬克斯——就是在一年前經(jīng)由他手給DC公司發(fā)去了要約確認函,代替他的正是托波洛夫。9月30日,西格爾家給DC公司發(fā)去郵件,稱版權磋商結束了。11月8日,西格爾家又給DC發(fā)去了終止通知,宣布自2004年11月17日起授權終止。但直到2004年8月17日,DC才出聲拒絕接受這份通知。

       另一頭,舒斯特家對自己原來的那一半也躁動不安起來,在他們家與DC續(xù)約整整六年后的1998年,著名的Sonny Bono法案通過,法案更完整的名稱是“版權保護期延長法案”(CTEA),這是又一項對1976版權法的補充。該方案繼承并深化了1992年修正案的精神,最終確立了今日美國版權法的作品保護期,法案將1978年以前出版的作品進入公版的時間再次推遲了20年,完整分解為,第一個28年(1909年版權法)+續(xù)展的47年(1992年修正案)+新的20年(Sonny Bono),總共95年,從作品出版日起算。自然,舒斯特家在1992年談的基于延長19年的買賣顯得也許不劃算了。而又一個對舒斯特家的利好是,原本嚴格來說,終止權的執(zhí)行主體僅限于作者本人、作者的在世配偶及子女和孫子女,而在新法案里,如這些人已缺位,則作者的遺產(chǎn)執(zhí)行人、私人代表等也可執(zhí)行此權利。由此一來,舒斯特的姐姐一家名正言順了,在原有的75年(28+47)結束后,他們就有權終止原先的版權轉讓,通知期自2003年起。馬克·沃倫·皮瑞在2003年11月7號通知DC漫畫,終止授權,并轉而立刻將舒斯特的那一半授權給予太平洋映畫。

       超人的新世紀之戰(zhàn)就此拉開帷幕。

       2004年10月,西格爾家分兩次向中加利福尼亞地區(qū)法庭提起訴訟,主張自己擁有超人的一半版權,以及超級小子的全部版權。兩項訴訟均由托波洛夫代理。華納傳播已于1989年同時代公司合并為時代華納,華納兄弟影業(yè)是時代華納的子公司,同時擁有DC,華納兄弟和DC的總部均在加州伯班克(好萊塢隔壁),新世紀之戰(zhàn)的被告方升級為華納兄弟、時代華納和DC漫畫三家。也是在2004年,華納兄弟成為史上首家年收過20億美元的影業(yè)公司。

       DC辯稱,2001年10月19日西格爾家發(fā)出的信函是對DC提出的要約的接受,是有約束力的。然而法官發(fā)現(xiàn)兩方在此日之后的郵件里依然一直在更改協(xié)議條款,這使得法院無法將之視為穩(wěn)定可執(zhí)行的合約。主審法官拉森(Larson)認為,法院沒有義務像縫被子一樣從這封信里抽出幾條,從那封信里抽出幾項,去拼湊一個完整的合約。

       加州法院在2007年、2008年共作出11項判決,主要實體判決內容如下:

       (1)紐約法院對該案之前已有判決,故“一事不再理”,該虛構角色的對話、故事元素在1909年版權法下不構成職務作品;

       (2)遺孀基于1975年協(xié)議持續(xù)接受的報酬、收益并不能視為“進一步授權”或“進一步授權的協(xié)議”;

       (3)和解談判并不導致繼承人的終止通知無效;

       (4)一旦授權終止,家屬不能獲得終止后產(chǎn)生的境外利潤;

       (5)事實部分存在的爭議如是否要由被授權公司的兄弟公司或母公司承擔終止后的許可費的問題,遵循公平市場價值。

       需要解釋的是,關于“進一步授權”和“進一步授權的協(xié)議”在Sonny Bono法案中有明確的時間點規(guī)定,即必須在終止生效開始后,這可以理解為法案禁止該權利提前進入市場。如同幾乎一切權利,該法對終止權也存在一定限制,其中之一是對境外發(fā)生的權利不產(chǎn)生影響。

       法院簽發(fā)的指令部分支持、部分否定了原告的動議,對被告也同樣。但總之,判決結語這樣寫道:“七十年后,杰瑞·西格爾的家人收回了他許久以前授權出去的,在《動作漫畫》第一期出版的超人的版權……”

       2009年8月,拉森法官駁回了重新審議的動議,但進一步闡述和明確了之前的判決,最主要還是針對“職務作品”的認定,細化到——在與出版商的雇傭合同簽訂前的文字材料不是職務作品;在出版商的請求下出現(xiàn)在漫畫書上的材料系職務作品;在雇傭合同簽訂后生產(chǎn)的材料系職務作品;報紙漫畫中的超級英雄是職務作品。在這一節(jié)上,公司一方扳回一城,但這對公司遠遠不夠。

       華納上訴至第九巡回法庭,新一輪法庭交鋒已經(jīng)到了2012年11月,老伙伴舒斯特已謝世整十年,西格爾的遺孀喬安娜沒有等到上訴開庭也追隨西格爾而去,女兒勞拉接過了案件并成為西格爾遺產(chǎn)執(zhí)行人。

       形勢急轉直下。第九巡回法庭就雙方的協(xié)議是否成立這部分推翻了原加州地區(qū)法院的判決,要求發(fā)回重審。如同很多看似版權糾紛的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有時在合同問題。在美國,版權屬于聯(lián)邦立法,這是由憲法規(guī)定的,但合同法則各州有別。第九巡回法庭認為,依照加州法律,DC公司與西格爾家人在2001年10月的談判結果是構成有約束力的合約的,這并不受其他部分條款的影響,哪怕雙方還在等待后續(xù)正式落到書面合同,只要條款本身是充分明確的,法院即可執(zhí)行,顯然在該案中正是如此,在那封信的結尾,西格爾家當時的律師還感謝了DC的律師,贊美“他的幫助與耐心使得如此豐碑式的協(xié)議能夠達成”。上訴法院還舉出了同在加州的Facebook公司與太平洋西北軟件公司的合同糾紛予以佐證。該裁定暫時維持了地方法院其他部分的判決。

       2013年3月、4月、6月,中加州法院重審判決,以首席法官賴特(Wright)的名義作出?;谏显V法院已有的結論,在6月的最終補充判決中宣布、釋明如下:

       (1)關于原告西格爾家就超人提起的訴訟,支持且僅支持1999年4月16日行使的終止權有效,關于重獲版權利潤計算的部分法庭駁回;

       (2)關于西格爾家就超級小子提起的訴訟,駁回;(事實上,在這個訴中,原告的主張不僅基于版權法,還有商標法和商法。)

       (3)關于DC公司就超人和超級小子的反訴,就主張終止通知無效部分,否決;關于主張西格爾家是超人的共有人從而應受到法條限制,否決;就DC主張的2001年       10月19日和解協(xié)議,法庭宣布有約束力和可執(zhí)行力,在此協(xié)議下,西格爾家族向DC全球范圍內永久地轉讓了他們在超人和超級小子上的所有權利、產(chǎn)權和利益,包括版權利益,自當日起生效;駁回DC其他反訴。

       顯然,雙方爭議最核心的部分,這一局華納公司贏了。這一次輪到西格爾家上訴了。女兒勞拉提出了一個新理由,稱事實上2002年時媽媽喬安娜撤回過之前的同意,而DC公司也默認了這項撤回。這個說法在之前數(shù)輪庭審中均未出現(xiàn)過,法院作出了一項程序性的裁定,稱如果允許西格爾家的這個說法進入接下去的庭審,將會對DC公司造成實質性損害,導致DC改變起初設定的訴訟策略,整個訴訟將要推翻重來,特別是此時喬安娜已經(jīng)謝世,帶來的難度會更大。眾所周知,美國訴訟程序極其繁雜,一個案件在進入正式庭審辯論前,需要經(jīng)歷證據(jù)開示等一系列過程,許多民商事案件往往是在正式開庭以前,就已經(jīng)在此勞心勞力的過程中彼此探知虛實、摸到底線,遂而和解。因此這項裁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效率公平,或可懸揣法官大人們見到超人也已審案疲勞。上訴法院也認定地區(qū)法院對《超人》并非職務作品的認定沒有錯誤。

       勞拉提出的另一個理由看似很強有力,在2001年10月的信件里關于超級小子的版權并沒有轉移,因為那個時候西格爾家還沒有終止超級小子原有的授權。確實回放前情,當時通知中所涉及的只是超人,沒有超級小子。法庭沒有接受這個抗辯,就這點,在這份于2016年2月10日發(fā)出的關于超人的最后一份判決書中,第九巡回法庭演示了教科書般的論證過程,直接翻到了國會關于版權授權終止權的立法目的。

       版權法沒有改變私權締約的能力……國會……所期待的是雙方能夠締約,在法定終止外,(一方)還可選擇撤回之前的授權,繼之以一個新的合約。

       國會還強調這一節(jié)的立法沒有要去改變已有的合同法中關于作者可以終止授權、轉讓的條件。

       該立法背后的理性是為了保護作者免受無利可圖的轉讓交易,在他們的作品已經(jīng)充分“開發(fā)利用”從而確認了“價值”之后,通過給予作者第二次機會去協(xié)商一個更好的授權條件,以此提升作者的議價地位。國會允許作者的繼承人使用提升后的議價能力去實現(xiàn)此目的。

       西格爾家的繼承人完全實現(xiàn)了國會的意圖:用手中“迫在眉睫的法定終止的威脅獲得了他們議價能力的增加,從而發(fā)出一個新的更有利的授權”。

       盡管超級小子的授權并沒有在1999年時以適當?shù)姆绞酵ㄖK止,但西格爾家已經(jīng)用此法定終止的力量協(xié)商出了一個相當有利可圖的新合約。并且,沒有顯示出用這項重新收回的權利與DC進行的新交易里,有任何損害他家權益之處。

       事實上第九法庭早在2005年就已經(jīng)如此這般書寫過,11年后擦了擦灰又放進去了超人的判決書里。拯救了華納公司保住超級小子的是一個憨厚可愛的大個頭——維尼熊。在當年維尼熊作者后人的授權終止案中,法庭就已經(jīng)梳理了終止權條款(17USC§304(C))的立法史。

       西格爾家與華納公司的拉鋸戰(zhàn)終于到此落下帷幕。受這輪新世紀大戰(zhàn)的影響,華納公司在2006年到2008年間播放的電視秀《少年超人隊》(Legion Of Super Heroes),原先擬定的名字是《超級小子與少年超人隊》,但由于尚在訴訟中的超級小子歸屬未定,華納不光改了劇名,還用超人代替了超級小子,為了看起來和諧一點將劇中的超人設定為少年。(看到過這支少年超人隊的觀眾,現(xiàn)在可以明白這種蜜汁尷尬的背后因果了。)

       別忘了還有那家神奇的太平洋映畫。DC公司不免也要和它家以及舒斯特家族干一仗,為了那另一半超人。DC在庭審中稱公司已為1992年的協(xié)議實際向舒斯特的繼承人支付了將近50萬美金。2013年中加州法庭作出判決,同意DC提出的于1992年與珍達成的協(xié)議,禁止了她和所有其他繼承人再次尋求授權終止。法官同時判決該協(xié)議自動廢止了之前所有雙方達成過的合同,并且1978年后的那次授權也并不是基于美國版權法終止權條款而作出。此外,法官判決向太平洋映畫轉讓的權利不合法,因為這是在終止生效日2013年10月26日之前作出的。舒斯特家人向第九法庭上訴,依然維持原判。

       結語

       寫下“西格爾家與華納公司的拉鋸戰(zhàn)終于到此落下帷幕”并不是毫無風險的判斷,畢竟誰知道將來呢?不過從美國版權局公布的目前幾項立法熱點看,應該不會出現(xiàn)再度逆轉法庭的修訂。七十年的恩恩怨怨,法院判決都幾經(jīng)起落,更遠非道德可以簡單評判——事實上,在歸屬與利益分配的環(huán)節(jié)上,原本也很難說出絕對的是非黑白,七十年里的輿論同情也在不斷變化。在1970年代末,《紐約時報》等主流媒體給了西格爾一個發(fā)出控訴的平臺,而時光流轉到21世紀,幾家漫畫迷網(wǎng)站都更希望看到DC留住超人,華納也熟練運用網(wǎng)絡發(fā)出了“130美金,那不是故事的全部”的劇情反轉篇。

       客觀講,超人能在80歲高齡依然骨骼強壯肌肉發(fā)達,依然保有全球號召力,是集體努力的結果,離不開“親爹親媽”的好基因,也離不開“養(yǎng)父母”不斷傾注的雄厚財力與人力。超人能讓雙方一直那么認真地搶奪,最大的前提自然是成功文化產(chǎn)品在美國的巨大經(jīng)濟價值。七十年的曲折法庭故事背后,本質上是美國版權法在利益分配上的反復衡平,在新的時代形勢下與時俱進。

       回顧超人案,不斷帶來轉機的是版權保護期的一次次延長。這些延長法案的通過并不是因為超人的超能力所致,而是他幸運地趕上了全部的時代變化。1976版權法的保護期與今天中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相同,這是《伯爾尼公約》的最低期限要求,是加入公約后必須履行的義務。盡管美國直到1989年才最終批準了該公約,但提前十多年已開始為此準備,這與最初源自英國的版權法思路是非常不同的——并不只有中國在國際化改造、加入國際大家庭的過程中被迫接受“西方的游戲規(guī)則”,事實上美國直到2013年還在為順應國際大潮而大修專利法。1998年,Sonny Bono的通過與1992年修正案僅只相隔六年,而此后二十年并沒有再提出新的延長提議,這也可以理解為1992年是一場不徹底的未結束的改革,恰如一戰(zhàn)與二戰(zhàn)可以看成是一次戰(zhàn)爭。

       版權不同于一般財產(chǎn)權,天然地在私有權與公共利益間踮著腳尖跳舞,版權持有人天然地希望能夠壟斷的時間越久越好,而公眾天然地希望時間越短越好。在美國加入《伯爾尼公約》后,除了國內版權人既有的利益呼吁,還要面臨來自歐洲的壓力。如果美國一直采用“生前及死后五十年”的最低標準,就會比歐洲的七十年標準足足少二十年,這也是大量版權持有人能成功說服國會的一項重要理由,他們還強調版權作品是美國國家收入中的重要來源組成部分。

       雖然超人案中原創(chuàng)作者家屬利用了保護期延長的紅利,但這項修正案絕不單純?yōu)榱吮Wo創(chuàng)作者。固然Sonny Bono的立法支持隊伍中有許多大師、大咖的加持,如代表美國大音樂家格什溫的遺產(chǎn)執(zhí)行人,但立法游說隊伍中最起勁最突出最持久的是迪士尼公司,其動機當然是希望迪士尼大批的早期電影能遲些更遲些進入公有領域,所以1998年版權延長法案也被反對派嘲諷為“米老鼠保護法案”。盡管在超人案中當被告,時代華納恰也是“米老鼠法案”支持者陣營中的堅定一員。

       法律的通過是激烈的雙方較量。一面如立法支持者的代表Sonny Bono,喊出了“我們認為版權的保護時間最好是永遠”,于是便有激進派提議可把保護時間擬為“比永遠少一天”,以此合乎憲法的“有限時間”規(guī)定。但另一面,即便延長法案已通過數(shù)年,仍有反對派提出該法案違憲的質疑,終于在2003年著名的Eldred v.Ashcroft案中將違憲審查遞到了美國最高法,大法官們最終還是確認了延長法案的合憲性,這也為該法案進一步鞏固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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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 美國超人版權大戰(zhàn)持續(xù)了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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