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版權資訊 > 耐克取得Jordan經典飛人商標版權之爭勝利
雅各布·倫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曾在2015年將耐克告上法庭,這位美國攝影師認為Jordan品牌的飛人標志原型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張攝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侵犯其權益。
時隔三年,這起版權爭議案有了結果。當?shù)貢r間2月28日,《美聯(lián)社》報道稱,美國聯(lián)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最終宣判侵權不成立。法官表示,雖然倫特米斯特的攝影作品與飛人標志相似度較高,但不代表其擁有這一標志的版權。換言之,耐克獲得勝訴。
攝影作品原型(左)與Jordan品牌標志
眾所周知,1984年,21歲的邁克爾·喬丹在NBA選秀中被芝加哥公牛隊選中。不久之后,耐克以5年250萬美元的合同簽下喬丹,并在1985年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籃球鞋。
真正標志著Air Jordan時代的到來是在1988年——當年面世的第三代Air Jordan球鞋首次使用飛人標志,此后它逐漸被沿用到Jordan品牌的各種商品上,正式與耐克的“對勾”區(qū)別開來。目前,Jordan品牌每年為耐克創(chuàng)造的營收超過30億美元,飛人標志被認為是一次成功的設計案例。
直至2015年,一位來自紐約的攝影師雅各布·倫特米斯特突然將耐克告上法庭。
根據(jù)倫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為邁克爾·喬丹拍攝了一張空中躍起、雙腿分開的扣籃照片,被刊登在《生活》雜志的奧運專欄里。他表示,拍攝照片時,自己和喬丹花費很多時間商量拍攝的動作和角度,最終受到芭蕾舞的姿態(tài)啟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