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知產案例 > 與“瑞士”近似 威戈公司被提出異議并駁回
瑞士威戈有限公司(Wenger S.A.,下稱威戈公司)申請將“SWISSGEAR”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服裝、錢包等商品上,因被認為構成與瑞士國家名稱近似的標志,在他人提出異議后,其注冊申請被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相繼予以駁回,威戈公司隨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威戈公司的上訴,商評委對第6272275號“SWISSGEAR”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威戈公司于2007年9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服裝、鞋等第25類商品上。2012年3月,被異議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
在法定異議期內,福州跨洋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跨洋公司)等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與瑞士國名“SWISS”近似,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013年6月,商標局作出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瑞士國名“SWISS”近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據此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威戈公司不服商標局所作裁定,于同年7月11日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并提交了“SWISSGEAR BY WENGER”商標在瑞士獲準注冊的注冊證明、公證認證材料等證據,以證明“SWISSGEAR”部分的注冊和使用得到瑞士政府的許可。
經審查,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中的“SWISS”與瑞士國家名稱相近,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同時,威戈公司在瑞士獲準注冊“SWISSGEAR BY WENGER”商標不能視為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注冊被異議商標。綜上,商評委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威戈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構成與瑞士國家名稱近似的標志,威戈公司的“SWISSGEAR BY WENGER”商標在瑞士獲準注冊并不能當然視為瑞士政府同意其在中國注冊被異議商標。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威戈公司的訴訟請求。
威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已在瑞士完成第680267號“SWISSGEAR”商標的注冊,并已取得在瑞士注冊的相關“SWISSGEAR”商標的所有權,應視為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在中國注冊“SWISSGEAR”商標。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SWISSGEAR”在整體上并未形成明顯區(qū)別于國家名稱“SWISS”的新含義,構成與瑞士國家名稱近似的標志。威戈公司“SWISSGEAR”商標在瑞士聯(lián)邦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當然證明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在中國注冊被異議商標,在威戈公司未提交瑞士政府同意其在中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被異議商標屬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威戈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