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知產(chǎn)案例 > “USB Type-C”商標申請被駁回 原因竟是…
提及“USB Type-C”,經(jīng)常使用智能手機和筆記本電腦等電子產(chǎn)品的用戶并不陌生。然而,在解決了“USB永遠插不準”的難題后,美國優(yōu)勢比工具協(xié)會公司(USB IMPLEMENTERS FORUM,INC.,)欲將“USB TYPE-C”申請注冊為商標,卻因被認為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而遭遇駁回。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第17876376號“USB TYPE-C”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據(jù)此駁回USB公司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得以維持。
據(jù)了解,訴爭商標由USB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硬件、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連接器、通用串行總線構架兼容的電子設備等第9類商品上。
經(jīng)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為由,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USB公司不服,隨后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復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屬于對商品內(nèi)容等特點的直接表示,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USB公司不服,隨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訴爭商標為該公司獨創(chuàng)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備較強的內(nèi)在顯著特征,而且訴爭商標的特殊使用方式使其顯著特征進一步增強;同時,訴爭商標并未直接顯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nèi)容等特點。
經(jīng)審理,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整體上易被理解為是對一種接口標準的描述或概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將之識別為對相關商品接口標準的描述,而不易將之識別為標識商品來源的商標,不能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此外,USB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使用獲得了顯著特征,亦不足以使其具有可注冊性。綜上,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USB公司的訴訟請求。
US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jīng)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優(yōu)勢比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 “USB Type-C”商標申請被駁回 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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