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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注“洋河”被判侵權 銷售一瓶酒賠了上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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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2019-02-12

  因在店鋪里售賣標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樣的“藍色貴賓”白酒,上海市松江區(qū)九亭鎮(zhèn)某酒類經營部(下稱松江某酒類經營部)被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酒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訴至法院。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針對該案上訴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松江某酒類經營部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蘇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45萬元。

  糾紛緣起“洋河”白酒

  蘇酒公司經授權,就“洋河”文字商標享有普通許可使用權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2017年7月,蘇酒公司發(fā)現(xiàn)松江某酒類經營部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包裝上印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的“藍色貴賓”酒。蘇酒公司認為,松江某酒類經營部的行為侵犯了涉案商標專用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松江某酒類經營部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4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蘇酒公司經授權有權對侵犯“洋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把蠛印鄙虡嗽诰祁惿唐飞现容^高,被訴侵權商品在外包裝及瓶體多處使用不同于包裝底色、較為醒目、易于識別的顏色標注“江蘇洋河”“酒都洋河”文字,其中“洋河”二字客觀上起到了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其行為已構成商標性使用。關于松江某酒類經營部有關被訴侵權商品標注的“洋河”系表示產地的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之主張,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標識的使用是否具有乃至實際發(fā)揮區(qū)分功能并不以使用人的主觀意圖為轉移,而應根據該標識客觀上是否具有識別商品來源意義加以判定;其次,在權利商標已屬知名的情況下,若欲明確侵權商品的產出地域應作必要避讓,即便采取簡化方式亦完全可表述為“江蘇省宿遷市洋河鎮(zhèn)”甚至“洋河鎮(zhèn)”,現(xiàn)侵權商品偏偏選擇將其簡化為與他人權利商標一致的“洋河”并標注于酒類商品上,指示產地一說實難成立。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松江某酒類經營部停止銷售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蘇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45萬元。

  “洋河”二字有何含義?

  “自己售賣的白酒在外包裝明確標注了‘蘇慶’‘K8’,該標識已足以區(qū)分商品來源,自己只售賣了一瓶白酒就需要賠償1萬余元?”一審判決后,松江某酒類經營部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銷售的被訴侵權白酒外包裝及瓶體上多處印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樣,且在標注的生產商企業(yè)名稱中,以與涉案商標基本相同字體的方式突出顯示“洋河”二字,足以影響消費者對該商品來源的判斷,故一審法院有關被訴侵權白酒系侵犯“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之認定,并無不當。被訴侵權白酒上顯示的“蘇慶”“K8”“藍色貴賓”三個標識之商標申請人不是同一主體,無證據表明外包裝上顯示的生產商“江蘇洋河酒業(yè)有限公司”與該些標識有關。此外,“江蘇洋河酒業(yè)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注銷,被訴侵權白酒系于2017年7月通過公證保全方式取得。上述情形足以表明,公證保全的白酒明顯屬于侵權商品。作為已從事多年酒類批發(fā)零售業(yè)務的上訴人,應當有能力對此作出相應判斷,但其依然對外出售了構成商標侵權的商品,又未舉證證明其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據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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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標注“洋河”被判侵權 銷售一瓶酒賠了上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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